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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修订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发表时间:2024-8-19 9:25:39    浏览:

  2024年8月7日,韩国国家法律信息中心网站发布第1975号首相令,修订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实施。主要内容:

  (1)修订部分标题术语。将“批准自产产品制造原料的用途变更”更改为“进口食品用途变更的批准等”,并根据同条“附表9第2项”,进口食品等(《粮食管理法》第13条第2项规定的保健功能食品和进口谷物除外)应从“自产产品制造原料”改为“进口食品等”等;

  (2)对于用于制造自产产品的原材料:由畜牧业检验和检查机构、食品专业检验和检查机构或由食品和药品安全部长根据《食品和药品领域检验和检查法》第6条或首相令根据同一条第4款指定或视为指定的检验和检查机构出具的检验和检查报告。但是,如果进口食品需要批准改变用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得被批准改变用途:属于附表9第5项)或第10项的情况;在根据食品药品安全部主任规定的附表9第2项对关键测试项目(不包括微生物和霉菌毒素)进行随机抽样测试的情况下;用于外汇收购的原材料:打算使用这些原材料的经营者的出口计划;

  (3)删除第29条第2款第4款,并将该条第(5)款中的“第(4)款”改为“第(3)款”;

  (4)插入第49条第(5)款如下:第49条第5款(对海外直接购买的食品的检查)第14条第2款第3项中,“总理令规定的原材料和配料”是指属于下列任何一种的原料:符合第44条第1款、第2款、第5款、第6款和第7款规定的成分;在第4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原料中,《但不具备《食品卫生法》第7条规定的食品标准和规格或《保健功能食品法》第14条规定的保健功能食品标准和规格或食品药品安全部部长批准的检验方法的原料和配料;

  (5)在附件8第1段中插入一个新项目,内容如下: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或逃避根据该法第21(1)条为核实进口申报而进行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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