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申请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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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子项名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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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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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注:*此为原《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编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四)《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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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国家认监委 | |||||||||||||||||||||||||||||||||||||||||||||||||
决定机构 |
国家认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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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 2、向中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3、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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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不具备或不符合申请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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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可通过直接报送、邮寄、网上提交等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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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
(一)接受方式 1.直接接收:质检总局政务大厅 2.电子邮箱:dr_divisionn1@cnca.gov.cn 3.信函接收: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一处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4.传真接收:010-82260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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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办理流程 | ||||||||||||||||||||||||||||||||||||||||||||||||||
办理方式 |
网上办理 (一)新申请 1. 申请 凡向中国输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所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向国家认监委提交注册申请,填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表》。 2.自我评估 境外企业向中国申请注册,应进行自我评估本企业卫生条件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配合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完成《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评估调查问卷》,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国家认监委注册部提出书面申请。 3.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国家认监委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申请的,反馈申请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反馈信息等文书直接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等相关机构。技术评审与审查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工作时间。 4.评审 4.1 文件审核 组织专家形成进口注册专家组进行文件审核。形成《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审查情况》,专家组形成是否开展现场评审的建议。 4.2 实地评审 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实地评审专家组进行实地评审。实地评审内容包括评估验证境外主管当局对本国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监管体系、对中国法规标准的审核认证体系以及注册推荐程序(“两体系一程序”),抽查验证有关申请企业执行相关法规标准的有效性。 4.3 评审工作报告 专家组在30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核,或在60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评审工作报告初稿(境外主管官方提供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包括对输出国(地区)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监管体系、对中国法规标准的审核认证体系以及注册推荐程序的验证情况、企业的卫生控制状况和存在问题、对企业的评审结果、结论和推荐注册意见等。 5.审查 国家认监委将《评审报告初稿》转交进口注册专家组评议。形成评议意见报国家认监委。 6.准予许可注册 国家认监委起草外函后向境外官方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确认评审报告终稿后,国家认监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批准符合要求的企业注册并函告境外官方主管部门,不予注册的企业情况一并告知。国家认监委在做出批准决定后将获准注册企业名单发认监委信息中心上网公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变更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及时通报国家认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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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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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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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
准予注册后以外函通报申请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并在国家认监委网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公布注册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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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国家认监委将注册决定以外函通知境外官方主管部门,不予注册的企业情况一并告知。国家认监委定期对外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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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一)电话咨询:010-82262760 (二)电子邮件咨询:dr_divisionn1@cnca.gov.cn (三)信函咨询: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一处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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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投诉渠道 |
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具体如下: (一)投诉举报窗口:质检总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二)投诉举报电话:010- 82261751(兼传真) (三)投诉举报邮箱:xzsptsjb@aqsiq.gov.cn (四)来信请寄: 收件人:质检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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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和时间 |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质检总局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乘车路线:地铁10号线健德门站西南口(D口),向南200米,马甸公园西门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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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询 |
国家认监委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网站: http://www.cnca.cn/bsdt/ywzl/jkspjwscpqzc/ |